温州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暂行规定
为切实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2007〕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应在由学校提供的学生公寓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二、对因身心疾病等特殊原因不宜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同学,经学区批准可不在学生公寓住宿。
三、学生校外住宿的申请及须提交的必备材料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时必须附有家长(监护人)书面同意意见;
3.在家里(温州市区)居住的学生需提供家庭户口本复印件,租赁房屋的同学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由于身体原因申请校外住宿的需附有医院或医嘱证明,其他情况亦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在征求所在班主任同意后,向学区提出书面申请;
2.学区收到学生校外住宿申请书后,向学生详细了解申请校外住宿的理由、校外房屋的性质和周边环境等情况,并向学生说明在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3.学区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后,由学生本人填写《温州大学校外住宿学生承诺协议书》,就本人在校外住宿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违法违纪责任等事项向学校做出明确承诺,并如实、准确地填写《温州大学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
4.学生填写的《温州大学校外住宿学生承诺协议书》、《温州大学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应由学生家长本人确认,并签字同意;
5.上述手续和材料齐备以后,由学区、后勤宿管中心审批后报校学生处备案;
6.上述手续和材料不齐备或学生在《温州大学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中所填写情况不真实的一律不予批准。
五、学生申请校外居住的,应在每学期末的两个星期内,提出校外居住申请,由学区、后勤宿管中心负责审批,报校学生处备案。经批准校外住宿的同学,要及时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到计财处结算住宿费(在规定时间内退宿的从本学年住宿费中退还一半,迟于规定时间退宿的不予退费)。
六、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校内不再安排寝室床位,原寝室床位不再保留。学生如需返校住宿,应提前一个月向学区递交书面返校住宿申请,由学区、宿管中心负责审批,报校学生处、计财处备案。
七、学生未经批准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按《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要做好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工作。学生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均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负责。
九、学区要加强对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定期到学生校外住宿地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学生校外住宿地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责令学生改变居住地方或回校住宿。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