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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 2018-01-23  发布者: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1.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7〕121号)精神,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开展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做好该项工作,对贯彻、落实资助政策,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3.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五年一贯制中专生)学生。独立学院学生比照本办法执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根据标准,比照量化指标,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

7.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8.学区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以相关职能科室科长为副组长,专(兼)职科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与审核工作。

9.在学区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按寝室(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学生室友等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同专业本寝室(或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

10.定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9月份开展。学校学生处、学区认定工作组与寝室(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

11.认定的档次分为生活保障型经济困难、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和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三档。

生活保障型经济困难,是指能够从家庭或社会资助项目获得的资金无法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生活无保障。

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是指能够从家庭或社会资助项目获得的资金能够支付学生部分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生活费用承担能力低于校园基本生活消费保障标准。

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是指能够从家庭或社会资助项目获得的资金能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我能力与素质时还受到家庭经济条件限制。

12.比照认定指标(详见附件1),如果B1、B2、B3、B4、B5、B6等6项(前6项)指标中任何1项指标分值在4分及以上,或其中任何2项指标分值之和在4分及以上,或量化测评折算分在4分及以上,并且B7指标分值不为零的,一般可认定为生活保障型经济困难;量化测评折算分在1.40分—3.99分,并且B7指标分值不为零的,一般可认定为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量化测评折算分为1.00分—1.39,并且B7指标分值不为零的,一般可认定为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

量化测评折算分计算公式:

量化测评折算分=(前6项指标对应指标内容的分值之和)*40%+第7项指标对应指标内容的分值*60%)

其中前6项指标对应指标内容的分值由学区认定工作组赋予,第7项指标(B7)对应指标内容的分值由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赋予。

13.家庭经济非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学生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等国家资助政策,但可以享受学校规定的勤工助学、技能帮扶等相关资助政策。

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各类资助:

(1)月基本生活消费高于学校在校生平均水平,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

(2)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理奇型怪发、衣冠不整、行为不端者;

(4)平时有高档消费现象,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高档饰品等奢侈品;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OK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在校外租房且费用明显比住校费用高;节假日经常自筹资金外出旅游者;

(5)屡次旷课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6)同学举报经核实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

15.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2);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以及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但须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经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

16.每学年开学初,申请学生按照学区认定工作组通知要求,递交《— 学年)温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规划与资助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困难证明”)以及相应致贫支撑材料。经办人核查学生家庭经济致贫事实,提出认定的建议类型。

17.寝室(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学区认定工作组经办人提出的认定建议类型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其重点是评议学生本人实际在校月生活消费情况以及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等),并将初步评议结果报学区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18.学区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寝室(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19.学区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类型,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区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温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汇总表》报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

20.学校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负责汇总各学区审核通过的《温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汇总表》,报学生处领导审批确定。

第五章认定工作的管理

21.学校和学区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2.学区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区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备案。

23.学区要及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温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温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量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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