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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案例选编
  发表日期: 2007-05-18  发布者: xscadmin 浏览:

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案例选编

学生纪律教育是学生教育管理的一块重要内容,它对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的行为规范、遵守纪律的意识,促进学生做个“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新时代大学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们本着“教育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开展学生的纪律教育工作,不断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努力,但是我们却看到每学期仍有一些学生因为各种原因而受到纪律处分,特别是因考试违纪受到处分更是常见,有些同学甚至因为一念之差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而被开除学籍,不仅给自己的学习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也给自己的大学学习生涯留下终身遗憾!
俗话讲“无以规矩,不成方圆”,一切规范的目的只是为了使广大同学在“自由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的自由”。为了让广大同学对学生违纪有一个更感性更生动更深刻的认识,有效遏制违纪事件的发生,也为了有效推动我校校风学风建设,为08年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尽一份自己的力量,我们在对去年第一版案例选编进行部分修订的基础上编印了第二版《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案例选编》,希望对各学院、有关部门开展学生纪律教育工作有所裨益!

温州大学学生处

00六年十二月

温州大学学生违纪典型案例

一、考试违纪类

案例一

20043月,A同学通过某报栏结识一名中介,答应对方愿意代替本市女青年B×参加11月举行的“浙江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并向中介人提供本人照片,由对方制作了“B×”的假身份证。315A同学随中介前往温州市招生考试中心,以“B×”的名义登记报名;10月间又亲自去考试中心领取了贴有自己照片的“准考证”,从而代B×取得了考试资格。但在成人考试之前,A同学因慑于纪律的威严,幡然悔悟,决定放弃参加考试。这期间,A同学称中介人多次以“若不替考,就要向校方举报”进行要挟,但自己仍不为所动。温州市招生考试中心最终记录“B×”考试成绩为“缺考”。

案例分析:

鉴于A同学在考试作弊的过程中自动中止了违纪行为,没有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学院对其进行了通报批评。

A同学代替他人考试舞弊的违纪行为,在大学校园里不是偶然的一例。如果任由这股不正之风存在和蔓延,不但将破坏国家各项考试的公证性、神圣性,而且将严重影响和扭曲学生的心态,败坏学校的声誉,同时也助长了社会上的投机取巧之风,危害社会风气。对此,广大同学都应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教训。
针对代考的不正之风,学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公告栏和公共场所的管理,要对校园内非法中介的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对黑中介的非法经营活动加大曝光和整治力度。由于黑中介往往打着“家教”的名义暗地里从事非法操作,因此,学校还要引导大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正规规范的勤工助学活动,远离各种社会诱惑;同时学校有关部门要严惩校园“枪手”,清除“代考”毒瘤,严肃考场纪律,对考试舞弊的学生,无论是找人代考的“雇主”或是替人代考的“枪手”,都要予以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作为学生本人,一方面要自觉抵制、谴责和揭露代考的不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增强自身的抵抗能力。

案例二
一:A同学,某学院学生,该生在2003617 日进行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前,要求B同学(某学院学生)协同作弊,在答卷上书写对方的姓名。考试中,A同学在答题卡上填写了B同学的姓名及准考证号,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而在此过程中,B同学认识到这样做的危害,没有实施协同作弊。
二:C同学、D同学,某学院学生,因害怕通不过2003622日上午进行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于是请校外某人员代考,并给予其一定数量的代考费。

案例分析:

此案例同上,也属于学生请人代考作弊。根据《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人代考者和代考者,以作弊论”。ACD等几位同学直接或间接的请人代考,无视学校三令五申规定的考场纪律要求,协同作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经研究,学校决定给予A同学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给予C同学、D同学两位同学勒令退学处分。

案例三:

A同学,我校某学院学生,在20031219进行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夹带资料作弊,另据了解,该生在20012002学年第二学期因旷课曾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根据《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除该课程成绩无效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闭卷考试中将书籍、笔记、资料等带入试场,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者(包括交换的双方)”和《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校曾受过一次以上处分者”、“可酌情从重处分”的规定,A同学在已经有严重警告处分在身的情况下,以考试作弊的形式再次违纪,属于多次违纪,按照学校纪律处分有关规定应从重处理,经研究,学校决定给予A同学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是本科阶段必定要通过的重要考试。要想顺利通过考试,只能靠平时的功夫和汗水,扎扎实实,不断积累而不能寄希望于作弊。学校一贯重视考场纪律,而且针对考试作弊的处分又比较重,但是仍有部分学生无视学校规定,铤而走险,企图通过各种手段蒙混过关,最后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四:

20041月的浙江省英语三级考试中,某学院学生AB两位同学在考试进行过程中,分别以互发短信、使用电子词典的形式进行考场作弊,严重违反了考场纪律。

案例分析:

《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除该课程成绩无效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把BP机、手机、窃听器等通讯工具带入试场,并收到信号或与外界进行联系者。”

AB两位同学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电子词典等现代工具参与作弊,已经违反学校有关考场纪律的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为了严肃校纪,端正考风,经研究,学校给予AB留校察看处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通讯技术越来越先进,通讯手段越来越多样,它给我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给部分同学创造了高科技作弊的条件。一些同学心存侥幸心理,企图借此考试过关,不仅不利于个人的知识积累也滋长了欺骗、不诚信的不良思想。在我们普遍提倡诚信考试、诚信做人的今天,其负面危害不可小视。

案例五:

我校某学院学生A,因成绩达不到毕业要求,20046月未能按时毕业。在2004124日上午的某课程重修考试中,A同学让B(已勒令退学)同学代考,后被发现。

案例分析:

《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考试作弊,除该课程成绩无效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请他人代考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者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A同学作为即将毕业的学生,对学校的各项规定应该比较了解,但是在明明知道违纪的情况下,仍然请人代考,违反学校考场纪律的情节特别严重。为严肃校纪,端正考风,经研究,学校给予A同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鉴于B已经勒令退学,不属于我校学生,学校未对其进行处理,交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二、网络违纪类

案例六:

我校某学院学生A,住某区学生宿舍,该同学在校期间,采用网名“黑旋风”,对校园内网络进行大肆扫描,寻找网络漏洞,然后针对目标进行攻击,并多次修改对方主页。根据其本人交代,从2002年开始至今,该生先后对校内某学院和某单位的服务器进行了攻击。2003322日中午,该生盗用IP地址×××.×××.×××侵入学校的一个服务器,并修改主页被网管人员及时发现,后于48日夜930再次将该生查获。

案例分析:

该生本是一位合法的网络用户,并且具有较高的计算机使用水平,但是由于不注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没有将所学用于正当场合,违法违纪盗用IP地址,多次侵入学校网站作案时间长且性质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造成系统瘫痪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事后该生进行了比较深刻的检查反思。经有关部门讨论,该生的违纪行为严重,为了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学校决定给予A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七:

我校某学院学生ABC,没有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宿舍铺设局域网,并通过其本人所申请的校园网端口把整个局域网接入校园网内,盗用他人IP地址。

案例分析:

《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五款规定:“(三)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有关规定论处;(五)未按有关程序申请在公寓寝室内使用计算机,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又《温州大学(筹)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申请计算机入网的学生,持《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入网)许可证》到学校网络管理中心办理安装手续。寝室内或跨寝室间不得私自连接计算机局域网络”。

A同学、B同学、C同学在宿舍铺设局域网,没有经过任何部门单位同意,属于非正当使用计算机,在此过程中,他们还利用网络技术盗用他人IP地址,属于违法使用计算机。经研究,学校给予ABC三位同学警告处分,并责令其赔偿校园网经济损失。

这三位同学的行为在我校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由于当前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够完善,宿舍区网络铺设进度比较慢,部分同学便不经相关部门同意,私自连接网络,给学校的网络管理和网络监控带来麻烦,在此过程中,少数同学自律意识不强,利用网络进行非法活动,更是违反了校纪校规,也违背了学校网络铺设的初衷。

案例八:

A同学,某学院学生。20032月至20037月间,A利用课余时间在温州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兼职。期间,A协助温州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老板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电影,于20037月被刑事拘留,同年

8月被逮捕,200312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分析:

学生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网络信息管理的各项规定,但是A明知故犯,利用自己掌握的熟练的计算机技术,参与违法活动,最终身陷囹圄。

《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网络信息管理的各项规定。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一)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碟片和上黄色网站,阅读、观看、复制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利用网络制作和传播黄色刊物、淫秽音像制品,建立黄色网站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又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二)被逮捕而又依法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A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而且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性质恶劣,影响重大,学校经研究,决定给予A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几例都属于计算机网络违纪,目前这种违纪形式的比例在不断上升。一些同学是因为好奇好玩而进行非法网络活动,一些同学则是因为利益驱动(如金钱驱使等)而置校纪校规甚至法律法规于不顾,还有同学则是因为打击报复,进行非法计算机网络攻击。据初步统计,在我校学生公寓区,老生计算机拥有比例已经达到近50%,而且随着学校基础设施的完善,宿舍区基本都进行了网络铺设。除开上述的利用计算机进行非法活动以外,还大量存在因为计算机使用造成寝室同学关系紧张以及学习成绩受到影响而问题。在此形势下,加强对公寓学生计算机使用的管理显得非常紧迫。

案例九:

2006917晚,某学院04某班级的ABCD4位同学在寝室为同班的E同学庆祝生日,由于酒后情绪失控,行为举止不文明,同时A同学将不文明行为的场面以视频的形式拍摄下来并上传到个人博客。此后,该视频被其他网站盗制并传播,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A5位同学事后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为严肃校纪,营造良好的校园秩序,根据《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A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给予BCDE4位同学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在该事件中,ABCDE等五位同学言行举止不顾大学生基本行为规范的要求,同时未能正确利用网络,也未能正确认识到网络存在的潜在风险,因为一时的冲动,导致了严重损害学校声誉事件的发生。现在网络博克已经成为青年学生新的交流形式,正确利用网络博克,营造高雅、健康的网络文化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各位同学能够自觉遵守网络文明公约,自觉抵制不良网络行为,同时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为温州大学增光添彩。

三、偷窃违纪类

案例十:

A同学,我校某学院02本科班学生。2004328A在其同乡同学B(另一学院学生)寝室留宿时,误将B同学室友C同学的银行卡当作自己的带走,并在ATM自动柜员机取款时,发现是C同学银行卡的情况下,仍提取了人民币400元,然后将卡放回B同学的寝室,后被学校查获。

案例分析:

《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偷窃或非法占有(用)国家、集体财物或个人合法财物,作案价值评估在立案标准(以当地公安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下同)以下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A同学在明明知道银行卡不是自己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取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窃,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为严肃校纪,教育其本人,学校研究决定给予A同学记过处分。

案例十一:

A同学,女,我校某学院0302班学生。2004129 日,A同学与同寝室的B同学去食堂吃饭,谎称回寝室拿钱包,偷取了B同学钱包内的信用卡,并于当晚在工行ATM机上提取现金900元。在学校对案件的调查过程中,A同学主动承认了偷取信用卡的事实,并归还了900元现金。

案例分析:

《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偷窃或非法占有(用)国家、集体财物或个人合法财物,作案价值评估在立案标准(以当地公安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下同)以下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A同学的行为属于故意偷窃,鉴于其事后主动交待违纪事实,根据《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门认定有自首情节者;(二)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四)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之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学校给予A同学记过处分。

案例十二:

A同学,我校某学院02105班学生。2004-2005学年上学期,我校学生公寓某寝室接连发生多起被盗事件,涉案金额达1000余元。在该学院与校保卫处的调查过程中,该寝室的A同学主动承认了被盗事件均系其本人所为,并归还了所有被盗物品。

案例分析:

《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偷窃或非法占有(用)国家、集体财物或个人合法财物,作案价值评估在立案标准(以当地公安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下同)以下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鉴于A同学事后主动交待违纪事实,经研究,学校决定给予A同学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以上几例都属于偷窃性质的违纪行为。在大学校园里,偷窃案件也时有发生,这与大学生的文明形象有一定冲突。出现这种现象有多种原因:不正确的金钱观、利益观主导,社会诚信意识的淡漠,越演越烈的攀比意识等都在侵蚀着大学校园以及生活在其中的学子。高校“象牙塔”在一定程度上也变成了一个小社会。加强对学生的金钱观、利益观教育和诚信意识教育,是当前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打架斗殴类

案例十三:

20031230 日,我校A同学在食堂排队时,与同学B发生冲突。当晚,A纠集CD等人到B寝室门口叫门。在B拒绝开门的情况下,A用脚把门踹开,与CD等人对B进行殴打。

案例分析:

《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九条第六款规定:“纠集人员殴打他人:(1)未造成危害的,给予纠集者记过处分;(2)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纠集者留校察看处分;(3)纠集校外人员殴打他人的,从重处分”。

A因为日常生活的一件小事,便纠集同学参与打架斗殴,不仅有违大学生文明礼貌的形象,也给自己带来了违纪处分的后果。经研究,学校给予A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给予CD等同学记过处分。

类似打架事件在男生中比较普遍,很多同学因为一时的冲动或顾全脸面,便置校纪校规于不顾,武力解决问题,参与同学则因为“哥们儿”意气,也贸然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打架斗殴的坏风气,最终给自己带来麻烦。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同学要学会团结友爱,宽宏大度,遇事“三思而后行”,切忌卤莽行事。

案例十四:

A同学,男,我校某学院学生,2004517A未按请假程序向其所在学院学办老师请假,在该学院学办老师根据实际情况不予批准的情况下,当众辱骂老师。

案例分析:

老师依照学校规定履行请假审批职责,属于依法办事,A同学不仅不予配合,反而当众辱骂老师,情节极其严重,性质非常恶劣。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学校给予A警告处分。

案例十五:

A同学,男,系我校某学院02级学生。200411月某日中午,A与同学一起到学校食堂吃饭时,与我校某学院的B教师发生言语争执,A同学随即动手殴打了该教师。

案例分析:

《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参与打架的有关责任人,除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打架者:(1)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促成打架事态扩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2)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3)持械伤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A在出现言语争执的情况下,意气用事,不考虑打架的后果,另外置基本的师生关系于不顾,动手殴打教师,性质恶劣,影响极差,经研究,学校给予A同学记过处分。

此例和上例都是学生老师发生冲突的典型形式。目前这种师生冲突在高校校园里也

时有发生,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案例十六:

2004928晚,我校学生AB等人在学校食堂喝酒时,与同在食堂喝酒的另一学院学生C等人发生矛盾,并引发斗殴事件。在斗殴过程中,在食堂喝酒的C同班的D等六人一起参与了斗殴。食堂经理到场后阻止了这场斗殴。返回宿舍后,AB等人纠集同学、同乡及好友多人,前往报复,再一次引发群殴事件。

案例分析:

《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九条第一、六款规定:“第九条 参与打架的有关责任人,除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打架者:(1)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促成打架事态扩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2)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3)持械伤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 纠集人员殴打他人:(1)未造成危害的,给予纠集者记过处分;(2)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纠集者留校察看处分;(3)纠集校外人员殴打他人的,从重处分”

AB二人因小事将冲突扩大升级并且在已经平息的基础上再次将事态扩大,作为事件的主要发起人和组织者,对事件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他同学则不辨是非,参与事件,最终将小矛盾上升为群体斗殴,影响极其恶劣。经研究,学校决定给予AB二位同学留校察看的处分;给予C同学等人记过处分;其他参与打架的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据不完全统计,因打架斗殴受到学校处分是仅次于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的违纪类型。许多同学相信武力能够解决问题,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受到了学校的严肃处理。在此,我们再次呼吁广大同学,遇事要学会冷处理,学会忍让,这不是懦夫的表现而是气度和修养的体现。

五、旷课违纪类

案例十七:

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以来,某学院03某班的A同学旷课累计达23节。为严肃校纪,端正学风,根据《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学校给予A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十八:

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以来,某学院03某班的A同学旷课累计达12节,04某班的B同学旷课累计达11节,C同学旷课累计达12节,D同学旷课累计达17节。为严肃校纪,端正学风,根据《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学校给予ABCD4位同学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节数累计10-29节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0-49节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因旷课累次受处分且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些同学在平时的学习中,放松自我要求,旷课迟到现象严重,不仅荒废了大好学习时光,也为自己的学习生涯留下了污点。

六、开除学籍的重点案例

案例十九:

1、在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大学英语(三)》补考中,某学院某班的A同学制作假身份证,请同学代替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发现证件有假。经过调查取证、告知、申辩、听证等程序最后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某学科毕业考试中,某学院02某班的A同学请本班的B同学代替其参加考试,严重违反了考场纪律,根据《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点规定,学校对AB两位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3、在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大学英语B(一)》补考过程中,某学院02某班的A同学利用假冒的身份证请校外人员代考,严重违反了考场纪律。为严肃校纪,端正考风,根据《温州大学(筹)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点规定,学校给予A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分析:

请人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是考试违纪中的高压线,学校的规章制度历来非常严厉。我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考试作弊,除该课程成绩无效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请他人代考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者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05年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后,我校依据新的规定,对学生手册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正。颁布以来,我校已经有10名同学因为制作假证件,请他人代考者或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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