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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制度
  发表日期: 2013-05-16  发布者: xscadmin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普通高校学校德育大纲(试行)》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各个院系、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方法途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辨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职责

第五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经学校批准成立并挂靠学工处、面向校内广大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六条: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七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和专题讲座,传授心理调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三)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四)充分利用广播、校报、板报等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和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五)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对策和建议。

(六)指导心理辅导站、学生心理社团工作。

第八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当加强与各系部的沟通和联系,各系部应当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工作。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九条: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力所能及地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条: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有:
(一)心理健康知识的专题讲座和报告;
(二)心理健康公选课;

(三)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

(四)电话咨询、网络咨询
(五)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六)心理健康档案;
(七)学术讲座与科研活动等。
第十一条:中心应当充分利用校内的广播、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心理咨询活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中心为校内学生提供免费心理咨询服务,暂不对校外人士提供服务。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两类。

中心专职人员:

(一)由学校聘用产生;

(二)负责中心重大事件及日常事务的统筹安排;

(三)负责计划、分配、督促、检查、总结中心工作;

(四)负责向上级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兼职人员由学生处挑选和聘用。
第十六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聘任本校具有学生工作经验,个人心理素质较高,具有从事心理工作热情的老师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员。
第十七条: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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