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 州 大 学
2017年11月6日
温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经学校根据《温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五年一贯制中专生),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无偿资助,原则上向低年级学生倾斜。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工作。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资助工作。
第六条 学区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以职能科室负责人为副组长,专(兼)职科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代表等为成员的资助工作组,负责资助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资助政策体系
第七条 学校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团体或个人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技能帮扶、国际交流资助金、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生活专项补助等)、绿色通道等。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团体或个人助学金、学费减免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为主,困难补助等为辅;解决在校学习期间个人或家庭遭受意外损害急需救助的学生(指常规资助评审工作结束后或常规资助无法解决的),以社会助学基金临时困难补助为主,其他临时困难补助为辅;解决在校学习期间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我校,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一)适用对象
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具体金额以上级文件为准)。
(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其他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公选课除外)。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公选课除外)。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量化标准范围的,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
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的可直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在“挑战杯”系列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省赛特等奖、一等奖、金奖、银奖的项目负责人,在国赛中获特等奖、金奖项目中排名前五的学生,在国赛中获一等奖、银奖项目中排名前四的学生,在国赛中获二等奖、三等奖、铜奖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学生,可直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不占用学区、学院名额)。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要求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要求上一学年内获得学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3)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要求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学校评审
遵照《温州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每学年10月份评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名额,全校实行等额评审,其中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择优原则。
第九条 社会团体或个人助学金
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申请条件等以各助学金章程(或评选
办法)为准。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一)申请金额
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二)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并持有乡镇(或街道)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或有效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其他条件:
(1)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要求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三)办理程序
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学生向学区提出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经资格审查同意后,按照要求准备所需材料,提交学区核查真实性与完整性、签署意见。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安排,带上所有材料到指定现场办理。由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学生在暑假期间,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四)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由银行按约定划入学校指定账户;学校扣除学生所欠学费、住宿费后,若有剩余再返还给学生。
(五)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贷款学生按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全额利息。
(六)还款期限
1.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始偿还本金(其中还本宽限期为两年),十三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贷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学生也可以选择提前还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七)中止贷款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情况,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停发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提供虚假的本人信息和家庭经济信息的。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情况的。
4.将助学贷款挪作他用的。
贷款学生若出现上述情况,学区要及时告知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再由助学解困中心向经办银行反馈。
(八)违约后果
1.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2.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3.对于违约行为,债权银行将提请法律诉讼,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它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一)岗位设置
勤工助学岗位包括:教学辅助岗位、管理辅助岗位、科研辅助岗位、卫生保洁岗位、安全保卫岗位和其他有偿服务及社会兼职等。
(二)岗位管理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部门)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对有损学校声誉、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等不良行为,学校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违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乃至行政处分。
2.学生应积极参加有关勤工助学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实现全面发展。学生若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3.非假期内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每学期放假前最后半个月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上岗,以确保上岗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复习迎考。如仍需学生上岗,用工单位和学生协商同意后,报校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备案。
4.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助学解困中心不定期抽查。每学年末开展评优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5.学生从事社会兼职或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到学区学生心理与资助发展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并接受有关培训,否则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和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6.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勤工助学网络招聘会,由校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审核岗位并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报名,经用工单位面试后聘用。聘用后,无故不到岗者,取消该学年校内勤工助学的资格。学生可以查看岗位公布情况,随时进行申请。
7.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只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别岗位因特殊情况需招聘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经助学解困中心审批。
8.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校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或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他高金额的奖助学金。
(一)减免标准
学费减免分为两档,一档学费减免标准为本学年所需缴纳学费的二分之一,二档学费减免标准为本学年所需缴纳学费的三分
之一。
(二)减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低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1.城镇低保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以及处于家庭所在地低保标准边缘的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家庭子女;
2.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的其他奖学金、助学金资助还无法解决学费问题。
(三)学校评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审一次,具体名额酌情而定。
第十三条 技能帮扶
遵照“帮扶与发展结合,资助与育人并重”原则,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试),旨在促进学风建设,加大以专业人才培养为导向的技能帮扶力度,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业技能和竞争能力。
(一)补助金额
每次补助金额酌情而定,完成本专科学业期间最高享受人民币1500元的“技能帮扶计划”资助。
(二)补助程序
学生自行缴费参加培训(考试),达到考核要求(指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或成绩合格)的,凭发票和职业技能证书或成绩单向所属学区提出资助申请。学区学生心理与资助发展中心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汇总上交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学校审批后,发放补助金。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资助金
(一)资助对象
为有效实施和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设立“国际交流助学金”,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联合培养、交换生、短期交流、暑期学校、海外实习实践、短期社团文化交流、国际竞赛等活动。
(二)资助金额
根据前往国家、地区的不同,参加海外交流项目性质的差异及交流费用的差别,酌情而定。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出国(境)手续办理费、往返交通费、留学期间的学费、保险费等。
(三)资助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温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发放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上交所在学区学生心理与资助发展中心。学区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学生处调查、核实后并签署意见,报送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并发放资助金。
第十五条 社会助学基金临时困难补助
(一)资助对象
社会助学基金临时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普通本专科学生(含五年一贯制中专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爱国、爱乡、爱校,品德优良;生活节俭,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遵纪守法,未受纪律处分;思想上进,有较好的学业态度等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确定为社会助学基金资助对象。
1.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
2.父母有一方已去世或父母因身体原因完全丧失劳动力,家庭基本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3.家庭因遭受天灾人祸(如水灾、火灾等)或突发变故而急需救助的学生。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患严重疾病且其家庭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者。
5.学生本人遭受严重意外损害且有必要紧急救助者。
(二)资助金额
1.符合资助对象条件1或2且学生本人有劳动力者给予一次性补助生活费2000元;学生本人弱劳动力者给予一次性补助生活费3000元;
2.符合资助对象条件3且学生本人有劳动力者给予一次性补助生活费3000元;学生本人弱劳动力者给予一次性补助生活费4000元;
3.符合资助对象条件4的学生给予一次性补助疾病医疗费5000至10000元;
4.符合资助对象条件5的学生视其损害程度给予一次性意外医疗补助5000至10000元;若学生遭受重大意外损害,则由基金理事会酌情确定补助金额。
(三)资助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温州大学社会助学基金发放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上交所在学区学生心理与资助发展中心。学区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学生处调查、核实后并签署意见,报送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并发放资助金。
第十六条 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包括生活专项补助、临时性困难补助和毕业生求职补助。
生活专项补助包括新生生活保障补助、春节(寒衣)补助、寒暑假意外变故补助、突发意外变故补助、实习补助。
临时性困难补助用于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
毕业生求职补助用于缓减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简历制作费、培训费、体检费等经济压力。
(一)新生生活保障补助
1.补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可申请新生生活保障补助。
(1)城镇低保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以及处于家庭所在地低保标准边缘的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至少有一方已去世或父母因身体原因完全丧失劳动力,家庭基本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3)家庭非常困难的新生。
2.补助金额
补助分为两档。一档为800元,二档为500元。
3.补助程序
新生报到第一周,通知新生(重点是通过学校“绿色通道”报到的新生)根据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学区核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如实填写《温州大学新生生活保障补助汇总表》,上交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学校审批并发放补助金。
(二)其他生活专项补助
其他生活专项补助包括春节(寒衣)补助、寒暑假意外变故补助、突发变故补助、实习补助。
1.补助对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没有经济能力承担相关费用的学生。
2.补助金额
(1)春节(寒衣)补助500元。
(2)寒暑假意外变故补助金额为500-1000元。
(3)突发变故补助与实习补助金额酌情而定。
3.补助程序
通常根据学校有关通知,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相应专项补助申请表;学区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给予建议补助金额,审核后提交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学校审批、公示后发放补助金。
(三)临时性困难补助
1.补助对象
在校期间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学生
2.补助金额
酌情给予500-1000元。
3.补助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上交所在学区。学区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学生处核实并审批,发放资助金。
(四)毕业生求职补助
补助对象、补助金额、补助程序等参见《温州大学学生就业帮扶管理办法》(温大行政〔2016〕197号)文件。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在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资助经费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分秋季、春季两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发放时间一般安排在次月初,酬金标准为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小时不低于15元,每月工时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提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社会团体或个人等各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根据有关程序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