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发挥学生专长,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完善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管理规定》《温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开放式、竞争性的教学管理制度,把竞争激励机制和创新意识引入教学管理,充分挖掘专业教学资源,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情况下,扩大转专业的力度,尽可能让学生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
第二章 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 学生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五条 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并注册,具备我校学籍。
第六条 转专业在学校当年所招的本科专业中互转,其中文科、理科、工科专业以及师范、非师范专业均可互转,但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学生只能在本类专业中转专业。
第七条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八条 除学校另有特殊规定的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务必仔细考虑,充分征求家长意见,谨慎选择转入专业。转专业名单确定发文后,不得退转或更改。
第九条 学生在第一学期末根据学校提供的转专业容量申请转专业,除学校另有特殊规定的外,不受理学生其它学期的转专业申请。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
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委托方同意变更专业的除外);
2.专升本学生;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6.“三位一体”录取且高考成绩低于相应专业录取线的;
7.第二学期申请休学,提前复学到下一年级第一学期班级的。
第三章 办理时间与程序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资源情况,研究确定25%左右的可转入容量、申请条件及考核办法,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第十二条 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转专业:
1.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于第一学期末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填写、提交并打印转专业申请表,经本人及家长签字,于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所在学院,由教务处汇总统一公布转专业申请情况。未按规定申请的,不得补报。
2. 学生、转出学院需提供含有平均学分绩点的学生课程成绩单供转入学院审核参考,学院将审核及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复核后公布转专业初审情况汇总表。
3.在转专业初审情况汇总表中列为拟转专业和候补的学生可至拟转入学院办理跟班试听手续,试听期为一周,并在原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候补学生在拟转专业学生撤销转专业或改选专业时可以依次替补。
4.在转专业初审情况汇总表中列为候补、不符合条件及考核不通过的学生,可改选转入专业。改选专业结束后,教务处公布改选后转专业情况汇总表。
5.拟转专业学生试听结束后确因不适应拟转专业,可申请撤销转专业或改选专业,申请时间为候补、不符合条件及考核不通过学生完成改选专业后。改选专业结束后,教务处确定拟转专业及候补学生名单,并公示。
6.上述第4、5情况下的学生(不包括未按时申请者)可在尚有剩余转入容量的专业中申请改选专业一次,改选后仍不成功的只能候补或放弃。改选专业在改选者之间进行排名。
第十三条 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并有证据表明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可申请转入该专业。如出版专著;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2A及以上杂志发表学术期刊论文或所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SCI、EI、ISTP资料索引之一检索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在拟转入专业方向获得省科技竞赛委员会主办的学科竞赛省二等奖以上;在拟转入专业方向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1.特长学生于第一、二、三学期开(入)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温州大学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
2.转入学院与教务处组成考核、鉴定小组对特长学生进行考核、鉴定,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公示。
第十四条 学生对拟转专业及候补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学院或教务处提出。
第四章 转专业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复发文后,统一办理学生的学籍变更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八条 学院将转入学生的分班情况报教务处。转专业学生学号不作变更,学生证至转入学院做相应的修改,已订购的教材不予退换,进入新专业学习的教材可向图书公司订购,一卡通可凭修改后的学生证至制卡中心办理新证,学生宿舍报后勤公司根据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学院对转入学生的已获学分进行认定,并指导学生制订个人修读计划,重新进行选课。未修课程应补修或改修,已修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向开课学院申请充抵相同、相近课程,多余学分可以充抵相应的任选课、公选课,学生所在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例有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