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件汇编 >> 教育管理 >> 正文
温州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发表日期: 2017-07-01  发布者: 浏览:

第一条  收费政策依据  

为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和《关于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组成及计收方式

学生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学费及住宿费(以下简称学宿费)。本办法所指的学费为学分制学费,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住宿费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按学年计收。

第三条  学费计费依据

(一)学分学费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所注册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转专业、转学(转入)、休学复学、降级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异动前所学的课程,除按异动后人才培养方案充抵相近、相同课程后,仍有多余课程学分不能充抵的,不退还学分学费。

(二)经批准转学或参加国内外合作项目学习的,学校可以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双方已互收学费的,学校收取专业学费(对方已收取专业学费的,不重复收取),免收学分学费;双方互免学费的,学校收取专业学费,并按充抵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

(三)课外教育学分免收学分学费。课外教育学分充抵课内学分的,收取学分学费。

(四)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课程或辅修专业、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不再加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修读教师教育辅修专业、教师教育双专业双学位免收学分学费。

(五)对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免修课程免收学分学费。

(六)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少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一年专业学费。学生延长学习时间(离校后申请重修)的不收取专业学费。

(七)参军入伍学生的学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学费结算

学分制学费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学分学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每年40学分标准预收。

学生如有改、补、退选课程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改、补、退手续。学生在每学期第八周前核对、确认本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校以此为据收取学分学费。

当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预收学费如小于应收学费总额的,非毕业生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毕业生的差额部分在毕业离校前须缴清;预收学费如大于应收学费总额的,非毕业生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扣,毕业生的差额部分在毕业离校前予以退还。

第五条  学生缴费注册

(一)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足额缴清学宿费。教务处、学院凭计财处提供的已缴学宿费名单分别办理系统统一注册和学生证(盖章)注册手续。办理注册手续后的学生,方可参加教学活动。

(二)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清学宿费的学生,需在开学(新生为报到)后一周内提出缓交申请,经学院审核、学生处批准、计财处备案后,由计财处报教务处可先予注册。申请缓交的学生最迟须在本学年末缴清学宿费,除特殊情况外学校不再受理上学年有欠费学生的缓交申请。

(三)如申请用助学贷款缴纳学宿费的学生,贷款金额足以缴纳学宿费的,待助学贷款下达后由计财处先予扣取所欠学宿费;贷款金额不足以缴纳学宿费的,应先缴纳差额部分的学宿费。如申请用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资助款缴纳学宿费的学生,待资助款收到后及时前往计财处缴纳所欠学宿费;如资助款不足以缴纳学宿费的,应先缴纳差额部分的学宿费。

第六条  欠费管理

开学后一周内未及时、足额缴清学宿费且未提出学宿费缓交申请或提出学宿费缓交申请未被批准的,视作欠费行为。学校对欠费学生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如仍然欠费的,本学期作为休学处理。

如学生申请复学的,须缴清所欠学宿费,在下学期办理复学手续后,重新入学。

计财处以每年6月30日为截点统计并公布各学院学宿费欠费情况,各学院学宿费欠费情况与本学院下一学年的各类经费拨款直接挂钩。

第七条  学生退费

学生缴纳学宿费后,如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停止或暂停在本校学习的,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规定结算,未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和住宿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学生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除停止或暂停在本校学习学生外,其他学生因特殊情况下学期需在校外居住的,应在本学期结束前提出在校外居住申请,由学区负责审批,报宿管部门备案。对学期中途提出校外居住申请的学生,本学期已缴纳的住宿费不予退还,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住宿费。

第八条  学生在毕业前缴清所有学宿费的,学校提供成绩证明和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条  五年一贯制学生、国际合作学院学生、研究生学费按学年制收取。五年一贯制学生、国际合作学院学生、研究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开始执行,原《温州大学学生收费暂行办法》(行政〔2010〕26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计财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快速通道
 教育视频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行政楼四楼 电话:+86-577-86596067 邮编:325035
温州大学党委学工部 版权所有©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