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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生干部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发表日期: 2017-07-01  发布者: 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含团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团、学干部管理,提高团、学干部素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努力工作、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学区制改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团、学干部是指各班委、团支部委员,社团理事、正副会长与校、学院、学区团学组织干事以上干部。

第三条 团、学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

第四条 校团委设学生副书记2名,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全媒体中心)、科技创新部、素质拓展部、实践部、《温大青年》编辑部、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艺术团等九个部门。校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6名,下设行政管理中心、校园文化中心、权益服务中心、公关联络中心、新闻宣传中心等五个中心。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下设社团管理中心、社团发展中心、国际交流中心等三个中心。校团委、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的干部总编制一般不超过全校学生数的3%。

第五条 各学院团委设学生副书记1名,委员不超过7名,各学院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总编制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4%。

第六条 校团委在各学区设立团工委,学区团工委设学生副书记1名,委员不超过7名。各学区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主席团成员4-7名。各学区可根据实际,选拔好学生干部团队,分设相关工作部门。经学区党总支及上级团组织同意后,纳入学生团学组织管理。学区团工委、学生会干部总编制一般不超过学区学生总人数的2%。

第七条 各团支部(含楼栋)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班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劳卫委员、心理委员。学生数在30人以下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7人,学生数在31-45人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8人,46人以上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9人。楼栋团支部以楼栋为单位,以精简为原则,根据实际需要整合设置,学生数在80人以内的楼栋团支部一般团干部设置不超过7人;学生数在80人以上的楼栋团支部一般团干部设置不超过9人。

 任职资格

第八条 团员、学生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能担任各级团、学干部。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坚定的政治立场;

2.热爱教育,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学业成绩须在班级前60%内;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实干和开拓进取精神,愿为广大团员学生服务。

第九条 各级团、学干部若有违反校规校纪,受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则撤销其现任职务。一学期后,视其表现,方可考虑任用。

 产生程序与任职期限

第十条 各级团、学组织定期召开代表大会。

1.班委、团支部应于每学年初召开班会和支部大会。楼栋团支部应于每学年召开楼栋支部大会。

2.学院团委每四年召开一次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3.学区团工委作为校团委的派出机构,人员构成经学区团代会选举,报校团委批复后产生。学区学生会干部经学区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校团委每四年召开一次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

5.大会须在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4/5的情况下举行选举;候选人得票须超过实到人数的1/2方可当选;票数超1/2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则以得票的多少,从高到低取足为止。

6、各学院、学区在每学期初向校团委报备学生组织整体设置情况及本学期任职学生干部名单,作学生干部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在各级团、学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学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共同研究,可调动、指派、委任团、学干部。

第十二条 校团委、学生会及各学院团委、学生会、学区学生会的委员候选人按以下程序推荐:(1)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团委(团支部)、学生会(班委);(2)各班班主任(导师、团支部书记)主持团支部、班委会联席会议,推荐出初步人选;(3)填写《温州大学团、学干部推荐表》,报学院团委、学生分会审核、公示;(4)报校团委、学生会批准。

第十三条 各级团学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在干部编制数内招收干事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布招聘人员的名额、岗位及任职条件;(2)学生自愿报名,填写《温州大学团、学一般干部招聘登记表》;(3)团学组织考察、公示、审批。

 干部考核与评优

第十四条 团委、学生会每学期对各级团、学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将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下列中的任何一款者,作不合格论:

1.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按时完成各项指定任务。

2.参加会议、值日等日常活动无故迟到、缺席达两次(含两次)以上。

第十六条 校团委、学生会每学期对全校团、学干部进行评优并予以表彰。

1.每学期评选优秀团、学干部。

2.参加评优的条件:

1)学期考核良好以上(含良好);

2)学业成绩须在班级前60%内;

3)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学年。

3.学生组织人数超过学生干部比例要求的,原则上取消该组织相关评奖评优资格

4.评优程序:

1)各班、各支部每学期结束前召开班会或支部大会,选举产生院级优秀团干或学干一名,由学院团委和学生会来确定是团干或学干;

2)各学院团委、学生会,学区团工委、学生会学期结束前召开团、学干部会议,推荐选举产生院级(学区)优秀团、学干部,名额为本单位团学干部总数的20%;

3)各学院团委、学生会,学区团工委、学生会再从院级(学区)优秀团、学干部中评选出20%的校级优秀团、学干部;

4)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期结束前召开团学干部会议,联评选举产生院级优秀团、学干部,名额为校级团、学干部总数的20%。再从中选举产生20%的校级优秀团学干部;

5)各团、学组织评出的优秀团、学干部需填写好《温州大学优秀团、学干部登记表》,报团委、学生会公示、审批,校级优秀团、学干部由校团委学生会联合发文予以表彰,院级优秀团、学干部由干部所在学院(学区)团委(团工委)、学生会发通告予以表彰。

 附则

第十七条 规定解释权属校团委、学生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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