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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发表日期: 2015-05-25  发布者: xscadmin 浏览:

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独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可自行制订。

第三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休学期间或在校外参加社会活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也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的;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及停课、罢课的;未经批准聚众集会游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书写张贴反动标语或各种大、小字报的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逮捕而又依法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用)国家、集体财物或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或非法占有(用)国家、集体财物或个人合法财物,作案价值评估在立案标准(以当地公安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下同)以下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试卷、保密文件、档案等物种物品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作案价值评估在立案标准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行为者,比照作案者酌情处理。

第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行为,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参与打架的有关责任人,除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者:(1)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促成打架事态扩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2)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3)持械伤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2)伪证者本身参与打架或组织策划的,从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纠集人员殴打他人:(1)未造成危害的,给予纠集者记过处分;(2)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纠集者留校察看处分;(3)纠集校外人员殴打他人的,从重处分。

第十条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者:

(一)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谋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返还冒领的财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改、伪造、变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伪造教师或他人签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拆看他人邮件、电子邮箱、电报等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组织者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和累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按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吸食毒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复吸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等移动终端,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一)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等移动终端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碟片和上黄色网站,阅读、观看、复制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利用网络制作和传播黄色刊物、淫秽音像制品,建立黄色网站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处理。

(四)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上网,或冒用他人名义上传或发布信息,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微信、微博、QQ空间等网络媒体上发布不实信息,损坏老师、同学和学校声誉,经劝告没有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造成系统瘫痪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按有关规定在寝室、公共学习场所内使用计算机或移动终端,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屡教不改的;或为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提供便利,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其他利用计算机或手机等通讯工具违反法律规定和学校纪律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19学时或擅自离校不超过3天,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0-29学时或擅自离校3天(含)至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0-39学时或擅自离校5天(含)至7天,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4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超过7天(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旷课累次受处分且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包括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以及各种水平证书考试(如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试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人员调动者;

(2)携带手机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试场者;

(5)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6)东张西望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者。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除该课程成绩无效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者;

(2)传递纸条、打手势、交换试卷的双方以及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者;

(3)闭卷考试中将书籍、笔记、资料等带入试场,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者(包括交换的双方);

(4)交卷中,看别人答案,涂改答卷者;

(5)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者;

(6)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他人检举揭发、阅卷中发现作弊嫌疑并经查证属实者;

(7)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考试作弊,除该课程成绩无效外,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者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2)把窃听器、手机等移动终端带入试场,并收到信号或与外界进行联系者;

(3)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者;

(4)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5)其它严重作弊行为者。

(四)辱骂、威胁、殴打监考老师或考务人员的;冲击考场、扰乱考场秩序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干扰教师正常阅卷,给予警告处分;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师评判成绩或擅自修改考试成绩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如下规定处分:

(一)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私装插座、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炊具、电热棒等大功率电器、熄灯后点蜡烛并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并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或私自占用学生公寓寝室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他人并给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里留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扰乱公寓寝室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住校生未按规定请假,而无故夜不归宿且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无特殊原因,未经过正常审批手续,擅自住在校外,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依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有违反如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一)猥亵、色情陪侍、调戏、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或组织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组织非法传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运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向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门主动认错,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隐瞒事实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五)在本校曾受过一次以上处分者;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者;

(七)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八)群体性违纪行为的为首者。

第二十二条 经公安司法机关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在察看期间,没有再次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违法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处分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处分时应当持慎重态度,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较为复杂的事件,在学校进行处分前,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自告知之日3个工作日内作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安排听证会的要求。

(三)本专科生涉及学业方面违纪由各学院组织处理,涉及其他方面违纪的由所在学区组织处理;研究生违纪由学院组织处理。

(四)记过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的学区或学院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五)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的学区或学院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原因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还应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六)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学院的学生时,由学区或学院、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协调处理;不能协调一致的,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处理,或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见上述部门协调处理。

(七)对在全校有影响的违纪事件或学区或学院不及时查处或处理不当的违纪事件,学生处、研究生部有权对学区或学院处理工作予以监督或视情况责令学区或学院重新处理。

(八)学生违纪处分原则上要在两周内处理完毕,处分自批准(发文)之日起生效。

(九)处分决定做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做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处分事实、处分理由及依据,一式四份。一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有两名见证人签字,视同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区;一份送交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存入违纪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校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时应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期限,并告知家长。

(十)处分决定中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材料包括:本人叙述、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调查记录,要经本人核对签名。

(十一)各类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发文,其中涉及独立学院学生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由独立学院自行发文。

第二十五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但最长不超过40天。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做出答复。对违纪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按照《温州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学生违纪处分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室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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