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含团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团、学干部管理,提高团、学干部素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努力工作、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学区制改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团、学干部是指各班委、团支部委员,社团理事、正副会长与校、学院(学区)、社区团学组织干事以上干部。
第三条 团、学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二 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
第四条 校团委设学生副书记2名,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科技创新部、素质拓展部、实践部、信息部、《温大青年》编辑部、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文明督察队、温瑞塘河青年志愿服务站、艺术团等部门。校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主席助理4名,下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学术科技部、活动策划部、宣传部、体育部、文艺部、权益部、实践外联部、生活部、网络信息部等部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学术科技中心、实践服务中心、文娱艺术中心、体育文化中心等部门。校团委、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的干部总编制一般不超过全校学生数的3%。
第五条 各学院团委设学生副书记1名,委员不超过7名,分工负责组织、宣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等工作。各学院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下设办公室、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实践外联部、人力资源部、学术科技部、网络信息部等部门。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总编制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4%。
第六条 校团委在各学区设立团工委,学区团工委设学生副书记1名,下设办公室、网络信息部、宣传部、社团管理中心等部门。各学区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主席团成员4-7名。下设办公室、宣传文艺部、生活部、权益部、社区部、心理部、学生社区文明自律委员会(可单列或者下设在学区学生会)。学生社区文明自律委员会,负责各学区公寓文明建设活动,强化自治,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按照楼栋或者楼层设立楼长、层长和寝室长,建立以学生生活区为设置范围的学生自律组织,打破学院及专业限制,组建有学区特色的学生组织团队。各学区可根据实际,选拔好学生干部团队,建好该委员会,经学区党总支及上级团组织同意后,纳入学生团学组织管理。学区团工委、学生会干部总编制一般不超过学区学生总人数的2%。
第七条 各团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班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劳卫委员、心理委员。学生数在30人以下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7人,学生数在31-45人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8人,46人以上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9人。
三 任职资格
第八条 团员、学生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能担任各级团、学干部。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坚定的政治立场;
2.热爱教育,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学业成绩须在班级前60%内;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实干和开拓进取精神,愿为广大团员学生服务。
第九条 各级团、学干部若有违反校规校纪,受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则撤销其现任职务。一学期后,视其表现,方可考虑任用。
四 产生程序与任职期限
第十条 各级团、学组织定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团、学干部。
1.班委、团支部应于每学年初召开班会和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班、团干部,任期一年。
2.学院团委、学生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团员、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任期两年。
3.学区团工委作为校团委的派出机构,人员构成可由校团委商学区党总支直接任命(也可通过竞聘的方式产生),任期两年。学区学生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学生会干部,任期两年。
4.校团委、学生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团员、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团委、学生会干部,任期三年。
5.大会须在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4/5的情况下举行选举;候选人得票须超过实到人数的1/2方可当选;票数超1/2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则以得票的多少,从高到低取足为止。
第十一条 在各级团、学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学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共同研究,可调动、指派、委任团、学干部。
第十二条 校团委、学生会及各学院团委、学生会、学区学生会的委员候选人按以下程序推荐:(1)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团委(团支部)、学生会(班委);(2)各班班主任(导师、团支部书记)主持团支部、班委会联席会议,推荐出初步人选;(3)填写《温州大学团、学干部推荐表》,报学院团委、学生分会审核、公示;(4)报校团委、学生会批准。
第十三条 各级团学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在干部编制数内招收干事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布招聘人员的名额、岗位及任职条件;(2)学生自愿报名,填写《温州大学团、学一般干部招聘登记表》;(3)团学组织考察、公示、审批。
五 干部考核与评优
第十四条 团委、学生会每学期对各级团、学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将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下列中的任何一款者,作不合格论:
1.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按时完成各项指定任务。
2.参加会议、值日等日常活动无故迟到、缺席达两次(含两次)以上。
第十六条 校团委、学生会每学期对全校团、学干部进行评优并予以表彰。
1.每学期评优项目有:优秀团、学干部。
2.参加评优的条件:
(1)学期考核良好以上(含良好);
(2)学业成绩须在班级前60%内;
(3)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学期。
3.评优程序:
(1)各班、各支部每学期结束前召开班会或支部大会,选举产生院级优秀团干或学干一名,由学院团委和学生会来确定是团干或学干;
(2)各学院团委、学生会,学区团工委、学生会学期结束前召开团、学干部会议,推荐选举产生院级(学区)优秀团、学干部,名额为本单位团学干部总数的20%;
(3)各学院团委、学生会,学区团工委、学生会再从院级(学区)优秀团、学干部中评选出20%的校级优秀团、学干部;
(4)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期结束前召开团学干部会议,联评选举产生院级优秀团、学干部,名额为校级团、学干部总数的20%。再从中选举产生20%的校级优秀团学干部;
(5)各团、学组织评出的优秀团、学干部需填写好《温州大学优秀团、学干部登记表》,报团委、学生会公示、审批,校级优秀团、学干部由校团委学生会联合发文予以表彰,院级优秀团、学干部由干部所在学院(学区)团委(团工委)、学生会发通告予以表彰。
六 附则
第十七条 规定解释权属校团委、学生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